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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外经贸实务毕业论文致谢(对外经贸实务毕业(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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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按照各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,平均每个遇难者大致能获得的赔偿在七八十万或者一百万元左右,具体还要根据遇难者的年龄、是否有符合条件的被扶养人等
按照各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,平均每个遇难者大致能获得的赔偿在七八十万或者一百万元左右,具体还要根据遇难者的年龄、是否有符合条件的被扶养人等各种因素,个体之间存在一定差异。
值得一提的是,倘若凯信达给职工缴纳了工伤等社会保险,那么遇难者是可以获得来自工伤保险基金方面的赔偿的,以上各赔偿项目从基金中列支。然而,经工商信息查询可知,这家注册于2007年的商贸公司,参保人员的人数是0,这也就意味着公司极有可能没有按照《劳动法》的规定,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、医疗等社会保险。
而按照《工伤管理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,那么因工造成的工伤或死亡,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。
这也就意味着,凯信达商贸公司需负担所有赔偿项目,38名遇难者加2名伤者,预计总赔偿费用在三四千万元左右。
第二,事故中涉及到的法律责任上文说到,事故的原因还在当中,但初步判断是违规电焊作业所引起的,倘若如此,那么应该追究谁的法律责任呢?法律层面又当如何量刑呢?
首先交代一下,按照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》第三条的规定,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数字和直接经济损失为依据,事故大小一般被划分为4个等级,从轻到重依次是一般事故、较大事故、重大事故、特别重大事故,其中“特别重大事故”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,或者100人以上重伤,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。
由此可见,该起大火造成38人遇难,已经属于特别重大事故的范畴,这是追责的背景。接下来再看向谁追责的问题:
1,电焊操作工和直接责任人涉嫌“重大责任事故罪”,最高面临7年以下有期徒刑;
事故的初步调查结果是电焊违规操作引起的,大家应该知道电焊作业是应当带证上岗的,属于特种作业。
如果电焊工没有相关资质,按照“特别重大事故”的结果,以及《刑法》第134条前款的规定,包括电焊工和直接责任人在内(管理人员、法定代表人、实际控制人)在内,均涉嫌“重大责任事故罪”:
《刑法》第134条前款:在生产、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,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恶劣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该起事故造成38人死亡,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范畴,因此如果电焊工存在无证等违规作业的行为,包括凯信达商贸公司直接责任人在内,大概率被处以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这样的例子在现实中不是没有发生过,比如此前厦门就查处过类似案例,电焊工马某、王某无证承接电焊业务,在某次焊接遮雨棚的时候引发火灾,造成经济损失,最终而人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,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,缓刑1年。
河南这场事故中,不仅造成了更大的经济损失,而且有人员伤亡,所以电焊工和直接责任人被判处缓刑的概率不大,判处实刑是大概率事件。
2,如果违规操作中,有第三人的安排或者授意,也要追求他的刑事责任;
如果在电焊违规作业中,除了电焊工,还有第三人,那么也要承担刑事责任。
比如厂内职工张三明知电焊工没有资格作业,或者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不能作业,却执意安排或者授意他人在不排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继续作业,那么张三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,适用的罪名同样是上文说到的“重大责任事故罪”。
以上依据的是《刑法》第134条中后款的规定,即:
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,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,仍冒险组织作业,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恶劣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而且从量刑标准上来看,第三人的刑事责任相对更大一些,最高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。
除了以上三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之外,不排除同时追究其他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可能性,比如厂房内的消防通道是谁负责的?是否存在通行不畅的情况?再比如厂房内基本的消防设施是谁负责的?是否存在消防设施陈旧、老化、失灵的现象?相关责任人都有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。
这次安阳市厂房大火,教训是惨重的、代价是巨大的,特别是事故中遇难的38人,家属的心情难免无比的沉痛。
但事故已经发生了,我们都应当从中吸取教训,始终把安全生产记在心头、付诸行动,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,最大程度上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。
文章来源:《对外经贸实务》 网址: http://www.dwjmswzz.cn/zonghexinwen/2022/1208/392.html